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公诉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504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住临桂县**镇**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临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临桂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吕某某于2012年在桂林市临桂区经曲某某(另案处理)发展加入了以“移民经济”资本运作项目为名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必须至少交纳38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申购1份份额方能加入,交纳33500元购买10份份额(第1份3800元,第2份起每份3300元,以此类推,10份即3800+3300×9=33500元)后可以发展下线,每人最多购买10份份额且最多发展三名直接下线。该传销组织通过“五级三晋”制对团队进行管理,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人员申购的份额和发展情况不同,**分为业务员(E级,1-2份)、业务组长(D级,3-9份)、业务主任(C级,10-64份)、业务经理(B级,65-599份)、高级业务员(A级老总,600份以上)五个级别,并规定相应晋升条件。该传销组织上线人员靠瓜分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获利。吕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先后发展了姜某某、姚某某等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其晋升为该传销组织的高级业务员后,负责收取下线人员申购款及发放下线人员业绩返还款。至案发时,其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参与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组织、领导了以“移民经济”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是传销体系**高级业务员,下线层级达三级以上,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数至少60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文婷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住在临桂县**镇**路**号**幢**单元**室。
2.随文移送案卷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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