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70********,天津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号,现暂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15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0年4月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间,王某甲(另案处理)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设立工作室,以虚构的“中国**项目”名义,谎称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吸纳民间资本建设基础设施,发展人员认购产品份额获得“经销商”资格,以每人认购1份至11份、每份交纳人民币3600元、赠送等值的伪造的“4G电话充值卡”的形式,以每人可以发展两名人员、“二二复制”方式发展下线,以参与人员本人及其直接、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所认购份额数量作为直接、间接返利以及人员层级分配的依据,内部形成E级至A级的五级传销网络,在天津市发展人员加入,骗取钱款。
2014年6月以来,被告人吕某某经王某乙(另案处理)宣传介绍,以本人及其亲属的名义认购份额,加入该传销组织,积极组织下线人员进行开会、宣传、解答,并于2014年下半年在津南区直接发展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作为下线,扩大该传销组织影响,参与传销活动,并从中获利。经审计,至案发时被告人吕某某发展会员20层,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206人,非法所得240072元。其下线人员张某某、康某某等均已被判刑。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是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经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主体身份证明、银行账户明细、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宣传资料等书证;
2.证人闫某某等人证言,同案犯王某乙、张某某等人供述;
3.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补充说明;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宣传、发展下线,为传销组织的影响扩大起到重要作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吕某某在整个传销组织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海峰
检察官助理:梁张倩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2册、审计报告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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