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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等7人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吕坤(绰号小光头),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无业,住浙江省龙游县**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6日被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6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9年5月5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二百元,收缴赌资人民币六百元。又因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雷振斌(绰号阿勇),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93********,畲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无业,住浙江省龙游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3日被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9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9年2月10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又因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被龙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钟一鸣(曾用名钟鸣),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97********,畲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无业,住浙江省龙游县**镇**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9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被龙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无业,住浙江省龙游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2年8月18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收缴赌资人民币三千三百五十元。又因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无业,住浙江省龙游县**街道**村**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3月27日被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住浙江省**镇**村**号。因冒用他人身份证于2017年9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决定罚款五百元。又因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4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公司职工,住浙江省杭州市**区**幢**室(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坤、雷振斌、钟一鸣、吴某某、谢某某、方某某、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7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在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吕坤、雷振斌、钟一鸣、吴某某、谢某某、方某某、侯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七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吕坤先后伙同被告人雷振斌、钟一鸣、吴某某、谢某某、方某某、侯某某等人在龙游县城区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1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吕坤与雷某某(另案处理)在龙游县龙洲街道盈川路金世纪网吧门口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施某甲、马某甲发生争执。后雷某某通过被告人雷振斌纠集被告人钟一鸣及林某某、汪某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帮忙打架。被告人雷振斌、钟一鸣等人到场后共同对被害人施某甲、施某乙、马某乙、马某甲进行殴打,并任意毁损网吧内价值3436元的玻璃门、电脑显示器等财物。2016年11月30日,吕坤、雷振斌赔偿施某甲、施某乙经济损失共计7000元。

    2.2019年1月2日晚,被告人吕坤、吴某某等人在龙游县龙洲街道环城西路老派饭店包厢内吃饭,被告人吴某某对老派饭店不销售矿泉水不满,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争执。后吕坤砸摔店内餐具等财物至杨某某身上,致杨某某受伤。吕坤已赔偿杨某某怀经济损失3500元。

3.2020年3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吕坤、侯某某等人与被害人黄某某、张某某、某某(德国籍)等人均在龙游蓝天清水湾国际大酒店前台办理入住手续。吕坤自认为黄某某及某某等人属于新冠肺炎疫情的重点人员,无视黄某某等人具有杭州健康绿码,多次手指黄某某脸部质问黄某某,后掌掴、追打黄某某。期间,张某某殴打侯某某并与侯某某扭打。后吕坤被某某等人按倒在地后不服,多次拿铜栏杆追打某某等人。期间,吕坤为泄愤任意推摔酒店内价值3886元的台灯二盏及花瓶一个。当日20时17分许,吕坤又通过被告人吴某某纠集被告人雷振斌、钟一鸣、谢某某、方某某等人至现场殴打黄某某、张某某,致黄某某、张某某头部、脸部等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右额部软组织肿胀,左上唇近口角处软组织肿胀,伤情达到轻微伤程度;被害人张某某左顶部头皮点状擦伤,伤情未达到轻微伤程度;左额部软组织肿胀,伤情达到轻微伤程度。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吕坤等人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张某某、某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吕坤、雷振斌、钟一鸣、吴某某、谢某某、方某某、侯某某均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品毁损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门诊病历、CT诊断报告等;

3.证人吴某某、龚某某、王某某、韩某某、朱某某、洪某某、方某某、姜某某、雷某某、林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施某甲、施某乙、马某甲、马某乙、黄某某、张某某、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吕坤、雷振斌、钟一鸣、吴某某、谢某某、方某某、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坤、雷振斌、钟一鸣、侯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恶劣;被告人吴某某、谢某某、方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坤、雷振斌、钟一鸣、吴某某、谢某某、方某某、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吕坤、雷振斌、钟一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吕坤、雷振斌、钟一鸣、吴某某、谢某某、方某某、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丽娟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吕坤、雷振斌、钟一鸣现被羁押于龙游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谢某某、方某某、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移送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电子);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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