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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等5人寻衅滋事案件)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19〕70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术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宁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住山东省济南市**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术某某、宁某某、孙某某、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8月16日至同年8月30日)。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吕某某、孙某某等承包被害人丁某某位于章某**的清淤工程,工程款未结清。2019年3月23日10时许,在**街道**村荣盛饭店,被告人吕某某、孙某某、术某某、宁某某、李某甲同被害人丁某某、张某某一同就餐。因席间饮酒,丁某某同事李某乙、薛某某在就餐快结束时驾车至该饭店接丁某某和张某某。吕某某等人酒后误认为丁某某欲对其不利,遂指使宁某某、李某甲将来车挡住,并指使术某某、宁某某、孙某某、李某甲四人分别持铁铲、木棍等工具对丁某某、张某某、李某乙、薛某某实施殴打,并将丁某某等人及其车辆控制,带至附近停车场。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术某某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孙某某、李某甲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吕某某、术某某、宁某某、孙某某、李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丁某某、张某某、李某乙、薛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术某某、宁某某、孙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术某某、宁某某、孙某某、李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因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术某某因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宁某某因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孙某某因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甲因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术某某、宁某某、孙某某、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1379106****、1985315****、1362541****、1380541****、1876416****);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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