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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等3人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镇**村**村**号**号。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西省防城港市港口区**镇**路**号。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11988********,苗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惠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苏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1月27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被害人陈某某发布虚假售卖口罩的信息,虚构自己有口罩货源能够出售的事实,骗取陈某某人民币500元。后吕某某与其同住一室的被告人苏某某、杨某某合谋后,继续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7500元。上述钱款吕某某分得5600元,苏某某分得1500元,杨某某分得900元。

案发后,被诈骗钱款均返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对吕某某、苏某某、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吕某某、苏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苏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吕某某诈骗数额为8000元,被告人苏某某、杨某某诈骗数额为7500元,三被告人在7500元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均系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系假借销售用于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实施诈骗,应当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朱静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镇**村**村**号**号;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西省防城港市港口区**镇**路**号;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贵州省惠水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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