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9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号,住址**,无业。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31973********,汉族,群众,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号,住址**,务工。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吕某某、牛某某预谋盗窃青岛市***镇**路**一桥桥梁工地处的桥梁抱箍,并于当日两次驾驶手扶拖拉机车窜至该桥梁工地盗窃共七个单片抱箍,并将该抱箍藏匿于吕某某住处的猪圈和手扶拖拉机内。经鉴定,该抱箍价值共计人民币60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牛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牛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菡菡
2020年6月29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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