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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048号 

被告人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51972051*****,汉族,党员,经商,高中毕业,现住镇平县郭庄乡*****。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1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吕**在镇平县郭庄乡团西村家中用电期间,采用不经电表直接用电的手段盗用电量,经国网镇平县供电公司侯集供电所核算,被告人吕**盗用总电量为2953千瓦时,价值16539.6元。案发后吕**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兆卿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吕**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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