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街**队**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吕某某窜到广西陆川县**小区,将廖某某停放在小区第一排别墅后面的绿驹牌电动车盗走(该电车型号是TDR011Z,车架号是180408296,电机号是SL/B1200WL43509)。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6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俊玮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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