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19〕46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赤峰市松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79********,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楼**单元**室,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盗窃经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未执行),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赤峰市松粮贸局家属楼1单元门口盗窃张某某的白色绿源牌踏板式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400元。
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追缴并退还被害人,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被动全部退赃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或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零一、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宁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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