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二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8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需要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吕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文昌北路电信公司办公大楼内,趁办公室内无人的时候,分别于2019年6月26日下午17时30分许盗窃得被害人胡某某放在四楼大办公室办公桌抽屉内的3400元人民币;于2019年6月中旬某日盗窃得被害人罗某某放在402办公室抽屉内的4000元人民币;于2019年7于28日19时许盗窃得被害人罗某某放在402办公室抽屉内的30000元人民币;于2019年5月先后四次进入401办公室内盗窃得被害人喻某某放在抽屉内的30000元人民币;于2019年6月中旬至7月初在401办公室内盗窃得徐某某300元人民币,周某某600元人民币,张某某200元人民币及价值3000余元的电信翼支付充值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报案材料、员工登记表、领条、现场检测报告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
4.被害人胡某某、罗某某、喻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5.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
2020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