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23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93********,回族,初中毕业,务工,住西平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2012年10月19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9月10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3月2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2018年5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8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窜至西平县柏城大道西段爱尚网吧,趁被害人樊某某熟睡之时,将被害人樊某某放在座位旁上衣内的钱包、电车钥匙、裤子兜内的手机和桌子上的一盒烟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手机价值1100元。
2018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某某窜至西平县护城河路青春飞扬网吧内,将在该网吧上网人员的一部VIVO Y55手机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手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豫南监狱罪犯档案资料等;2.证人张某某、曹某某、史某某、吕某甲、樊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汉鑫
2018年6月27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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