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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286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2002********,汉族,学生,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镇**村**路**。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季某某(另案处理)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830号旁的巷子内,趁四周无人之际,由季某某望风、吕某某接线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迅龙牌黑色摩托车(经认定,价值人民币7726元)盗走。后经吕某某介绍,季某某将该车辆以人民币800元价格卖给他人。

案发后,涉案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材料、不起诉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清单、交易记录、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及其同案犯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以恒

检察官助理:蔡秋明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壹卷、证据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换押证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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