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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现住阳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5月3日至6月3日、2019年7月18日至8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4月18日至5月3日、2019年7月3日至7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日至11日期间,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姚某某(未成年另案处理)、曹某某(未成年另案处理)、张某某(未成年另案处理)、刘某某(未成年另案处理)、余某某(未成年另案处理)在黄石市下陆区**等地故意毁坏他人车辆,窃取车内财物,具体情况如下: 

1.2018 年12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姚某某、曹某某来到大冶市**门附近,采取使用安全锤砸汽车玻璃的方式,砸毁车牌为鄂B*****鄂B*****鄂A*****等车的车窗玻璃,并盗得人民币20余元。

2.2018年12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姚某某、曹某某来到黄石市**学院附近,采取使用安全锤砸汽车玻璃的方式,砸了10余辆车。其中,在一辆未上牌的奔驰商务车上盗得茅台酒2瓶和五粮液礼宾酒4瓶、从其他车辆上盗得黄鹤楼蓝楼香烟1包、黄鹤楼软红香烟2包、黄鹤楼软珍香烟3包、现金人民币50元。

3.2018年12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姚某某、曹某某余某某刘某某窜至黄石市**学院附近,采取使用安全锤砸汽车玻璃的方式,砸坏了鄂B*****鄂A*****鄂A*****鄂B*****鄂A*****鄂A*****鄂B*****鄂B*****鄂A*****等10余辆车的车窗玻璃。其中,在车牌为鄂B*****的车辆中盗得黄鹤楼1916香烟2包、在车牌为鄂B*****的车辆中盗得苹果5C手机1部、在车牌为鄂A*****的车辆中盗得黄鹤楼1916香烟3包和黄鹤楼软珍香烟6包、在车牌为鄂A*****的车辆中盗得现金人民币110余元和手电筒一个、在车牌为鄂A*****的车辆中盗得充电宝一个。造成被害人潘某某鄂B*****车辆损坏价值人民币400元,造成被害人徐某某鄂A*****车辆损坏价值人民币415元。

4.2018年12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姚某某、曹某某刘某某来到大冶市**附近,采取使用安全锤砸汽车玻璃的方式,砸了3-6辆车的车窗玻璃,盗得了木制手串一个、零食若干。造成被害人赵某某鄂B*****车辆损坏价值人民币400元。

5.2018年12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姚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来到黄石**学院附近,采取使用安全锤砸汽车玻璃的方式,砸了鄂A*****鄂B*****等3辆车,盗得布娃娃2个、黄灰色玻璃珠手串1 串、黄鹤楼牌软珍香烟10 包。造成被害人谢某某号牌为鄂B*****车辆损坏价值人民币1800元。

2018年12月13日凌晨1时许,侦查人员在大冶市**宾馆306号房间将被告人吕某某抓获。经认定,吕某某等人盗得的5包黄鹤楼牌1916香烟、19包黄鹤楼牌软珍香烟、4瓶五粮液礼宾级佳品酒、2瓶贵州茅台酒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498元,苹果5C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1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的户籍证明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孟某某等人的陈述;4,姚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毁坏并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高军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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