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55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7月2日、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瑞安市塘下镇韩田村大众网络城网吧内,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际,窃取王某某放置于桌上的伸手可及范围内的白色苹果7手机1部。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吕某某在瑞安市塘下镇韩田村大众网络城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视频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桂芳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目录和起诉意见书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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