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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81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9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同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号。2009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清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日15时30分左右,被告人吕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裕华路华联超市东侧停车区盗窃被害人牛某某价值人民币1764元的红色路虎牌山地自行车一辆,后出售给他人。 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2.2020年9月3日17点30分左右,被告人吕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裕华路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大门口东侧盗窃被害人荣杨杨价值人民币1869元的粉色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出售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丽芹

检察官助理:管艳辉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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