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67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6********,汉族,文盲,农民,家住浙江省永康市**镇**村**号。2002年1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8月26日因扒窃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09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2月23日因收购赃物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0年9月2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7日被永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窜至永康市**镇**村**弄,进入停放在路边的多辆汽车内实施盗窃,盗得香烟等物。
2、2019年4月1日凌晨1时19分许,被告人吕某某窜至永康市**镇**村**楼下,欲采用拉车门的方式,进入方某某所有的黑色奥迪车内实施盗窃,触发警报后逃离。
3、2019年8月29日凌晨3时08分许,被告人吕某某窜至永康市**镇**街**号出租房,将被害人潘某某放在家里的一部黑色VIVO牌手机盗走。
4、2019年11月15日晚上23时28分许,被告人吕某某窜至永康市**镇**村**号,撬开停在门前的一辆灰色福特蒙迪欧轿车的车门,将被害人王某某放车内的2000元人民币及一条利群牌香烟盗走。随后,被告人吕某某又窜至该村**号车库门前,撬开被害人杜某某挺所有的一辆红色马自达轿车的车门,进入车内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5、2019年11月19日1时53分许,被告人吕某某窜至永康市**镇**村**号,采用拉车门的方式,进入一辆黑色的现代轿车,将被害人楼某某放在车内的一部黑色PDA(平板电脑)盗走。
2019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吕某某在永康市**区**村广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面罩、渔夫帽、风衣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
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并有入户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晓林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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