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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系湖南省永州市芝山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路**驾校旁。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冷水滩区**超市盗窃了猪瘦肉0.58千克及筒子骨0.69千克。

2、2019年12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冷水滩区**超市盗窃了猪脚1.8千克及猪排骨。

3、2019年12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冷水滩区**超市盗窃了鸡肉1.5千克及猪大肠。

4、2019年12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冷水滩区**超市盗窃了牛肉0.5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筒子骨与瘦肉照片;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相关书证;3、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晓阳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4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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