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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吕某,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8196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现住河南省罗山县****村。因涉嫌盗窃于2001年12月1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1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3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吕某翻墙进入位于正阳县****院内李某某家中,将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的一辆红色欧派牌电动车、一台神舟笔记本电脑、一部黑色长虹牌手机、一部黑色优尔牌手机和一个挎包盗走(以上物品价值未评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

3.​ 鉴定意见;

4.​ 被告人吕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6.​ 被害人傅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7.​ 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节凤云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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