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吕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8196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现住河南省罗山县**乡**村。因涉嫌盗窃于2001年12月1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1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3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吕某翻墙进入位于正阳县**镇**院内李某某家中,将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的一辆红色欧派牌电动车、一台神舟笔记本电脑、一部黑色长虹牌手机、一部黑色优尔牌手机和一个挎包盗走(以上物品价值未评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
3. 鉴定意见;
4. 被告人吕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6. 被害人傅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7. 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节凤云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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