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80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镇**社区**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5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8日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到新香洲旺角百货楼下,剪断防盗锁盗走被害人曾某某一辆自行车。经鉴定,上述自行车价值1204元人民币。
2.2020年3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到香洲区中立信大厦自行车停车处,盗走被害人何某某一辆山地自行车。经鉴定,上述自行车价值1799元人民币。
3.2020年4月30日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到香洲区唐家湾镇唐人街张亮麻辣烫门口,盗走被害人冯某某一辆电动自行车。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视听资料;4.价格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官:任卫东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碟三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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