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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80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镇**社区**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5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8日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到新香洲旺角百货楼下,剪断防盗锁盗走被害人曾某某一辆自行车。经鉴定,上述自行车价值1204元人民币。

2.2020年3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到香洲区中立信大厦自行车停车处,盗走被害人何某某一辆山地自行车。经鉴定,上述自行车价值1799元人民币。

3.2020年4月30日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到香洲区唐家湾镇唐人街张亮麻辣烫门口,盗走被害人冯某某一辆电动自行车。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视听资料;4.价格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官:卫东

2020828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碟三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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