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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2019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从本市荔湾区黄沙大道54号广州市第一中学旁边的工地爬入学校内,趁该校初二级、初三级教师办公室大门没有上锁之机,入内撬开部分教师办公桌的抽屉,盗走现金人民币100多元、华为G7型移动电话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IPHONE7移动电话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华为麦芒5移动电话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黑色匕首1把(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元)。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被抓获归案,在其身上缴获上述被盗的匕首1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涉案赃物等物证;

2.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茹某某等6人的陈述;

4.证人郑某某等2人的证言;

5.被告人吕某某的某某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亮

2020年2月26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缴获的涉案赃物已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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