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98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4509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镇**路**号,现住东莞市南城区**路**房。2009年2月10日因犯抢夺罪被四川省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1年8月9日释放;2012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3年8月12日释放。2020年7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在东莞市**区**街道社区被害人何某某经营的**网咖,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该网咖70号座位置上的一台组装主机偷走(价值约4000元)。得手后,吕某某搬着主机逃离现场。
2020年7月5日晚上,民警在东莞市**区**街**通讯大厦一楼**便利店将被告人吕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销售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对吕某某适用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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