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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村,住**村;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3月2日被原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8月2日被原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因盗窃,于2015年8月11日被原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监视居住,于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自2018年以来,从莱芜区寨里、口镇、张家洼集市上,趁被害人不注意,多次盗窃他人存放在车前筐包内的手机,截至2020年5月19日,从其家中共搜出盗窃所得手机28部;其中确定机主的三部手机,经鉴定价值578元。至2020年5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再次到莱芜区**镇集市盗窃未果,途径莱芜区**镇**村**炒鸡店门口时,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店门口的奥铃牌货车副驾驶座下挎包一个,内有现金2020元。
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被公安从家中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李某某等人陈述;3.搜查、扣押笔录;4.视听资料:监控录像;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物价鉴定意见;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金国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监视居住于现住址,电话1396340**** 

2.案卷1册,证据6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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