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62********,汉族,初中文化,原山东**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群众,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社区**区**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29日被山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山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厢式货车从临沂机场顺丰货运站出发前往济南机场顺丰货运站运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的快件。当晚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将车停在济南市莱芜区雪野湖停车区,下车后打开车厢侧门,从车厢内盗窃顺丰速运公司承运的谢文辉邮寄的快件一个,内有中国人民银行1988年发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四十周年”纪念币40枚。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40枚纪念币的价值共计为人民币128799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吕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退回了被盗的40枚纪念币。案发后,被盗的纪念币已全部发还失主谢文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辉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1880141****);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光盘5盘。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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