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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吕夫德吕某某,男,1971年5月22日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3713241971********,汉族,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现住兰陵县磨山镇大含山村349号兰陵县**镇**村**号。1990年犯故意伤害罪被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4月30日因犯抢劫、抢夺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八千元;2016年8月26因犯盗窃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夫德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吕夫德吕某某驾驶一辆红色豪爵123摩托车窜至临沂市高新区罗西街道涧头村临沂市高新区**街道**村集市上,采用手拿的方式盗窃一部粉红色OPPO牌A5型号手机。经鉴定,价值500元。赃物已追回。

2、2019年11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吕夫德吕某某驾驶一辆红色豪爵123摩托车窜至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台井村临沂市罗庄区**镇**村集市上,盗窃一部黑色优思移动电话手机。经鉴定,价值50元。赃物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吕夫德吕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夫德吕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吕夫德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TEL:16511075586)。

2、侦查卷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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