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67********,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村**号,农民。被告人吕某某因盗窃,于2020年8月12日被界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界首市**医院东区,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住院部东南角的一辆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0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作峰
检察官助理:杨福琳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界首市**村**号,联系电话:1875588****、15155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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