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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68********,出生地四川省中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被告人吕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7月24日被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青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吕某某多次在广元市利州区城区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盗窃现金共计4100元、盗窃电脑、手机、戒指、项链等实物鉴定价值10570元。

1.2019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到被害人张某某家,采取翻窗入室的方法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家现金400元左右,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2019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街坊,采取翻窗入室的方法盗窃被害人魏某某家灰色苹果5s手机一部,销赃后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3.2019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街坊,采取翻窗入室的方法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家戴尔笔记本电脑一部、OP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300元),销赃后所得赃款被吕某某挥霍。

4.2019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街坊,采取翻窗入室的方法盗窃被害人盗窃被害人吴某某家现金约3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5.2019年11月29日凌晨,犯罪嫌疑吕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街坊,采取翻窗入室的方法盗窃被害人孙某某家现金约4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6.2020年4约23日凌晨,犯罪嫌疑吕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巷**号,采取翻窗入室的方法盗窃被害人白某某家苹果笔记本电脑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0元),销赃后所得赃款被吕某某挥霍。

7.2020年6约25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巷,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家现金300余元,戒指两枚,项链一条(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9721元)。作案后被告人吕某某将赃物戒指两枚项链一条以2200元的价格销赃给圣艳娥,破案后被盗物品已追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视听资料;4、鉴定意见;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个至1年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旭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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