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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996号 

被告人吕某某,曾用名吕**,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村民委员会****** 号,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村民委员会****** 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1月2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路一公厕门前,盗窃被害人马某停放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山地自行车,后以人民币400元销赃。

同日11时50分许,公安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村抓获被告人吕某某。后在昆明市**旧货市场起获被盗自行车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价格认证及告知、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7月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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