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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组。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2011年因盗窃被九台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18年3月18日因盗窃被德惠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18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某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进入位于德惠市**镇**村**社被害人肖某某家,盗窃两只大鹅。事后被发现赔偿被害人损失200元人民币。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吕某某在德惠市**镇李某甲家休息,趁李某甲不注意将被害人苏某某存折和身份证盗走,并将存折上150元取出。事后被发现赔偿被害人损失150元。

2019年5月22日,在德惠市**镇**村被害人李某乙院内,被告人吕某某盗走农用车启动电池盗走一块,价值人民币313元。

2019年5月末,在长春市**区**街镇**楼下,被告人吕某某盗走被害人许某某的汽车电瓶两块,价值人民币444元。

2019年6月17日,在德惠市**镇**商店附近,被告人吕某某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的货车电瓶一块,价值人民币3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肖某某、苏某某、李某乙、许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杨学江、吕洪侠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洪丽

2019年9月2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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