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某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进入位于德惠市**镇**村**社被害人肖某某家,盗窃两只大鹅。事后被发现赔偿被害人损失200元人民币。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吕某某在德惠市**镇李某甲家休息,趁李某甲不注意将被害人苏某某存折和身份证盗走,并将存折上150元取出。事后被发现赔偿被害人损失150元。
2019年5月22日,在德惠市**镇**村被害人李某乙院内,被告人吕某某盗走农用车启动电池盗走一块,价值人民币313元。
2019年5月末,在长春市**区**街镇**楼下,被告人吕某某盗走被害人许某某的汽车电瓶两块,价值人民币444元。
2019年6月17日,在德惠市**镇**商店附近,被告人吕某某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的货车电瓶一块,价值人民币3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肖某某、苏某某、李某乙、许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杨学江、吕洪侠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洪丽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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