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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9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号捕前安国市******员工宿舍。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2月26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3日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姜某某、宋某某(另案处理)在白沟镇**商贸城南门停车场将被害人辛某某放的一辆蓝色大江牌电动三轮车(车架号:LB7990107FW800056)盗走。经保定市价格认证中心、保定白沟新城经济社会发展局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6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同案犯宋某某、姜某某供述,被害人辛某某陈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电动车收据及合格证,被盗车辆照片,抓获经过 ,证明,办案说明,户籍信息,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0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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