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职检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镇**村,住咸阳市泾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5日,被告人吕某某通过手机短信验证方式登录了其前女友即被害人巨某某已实名认证的账号为151******的支付宝账户(账户昵称:臭娜娜)。之后从2018年3月25日至2018年10月19日期间,吕某某在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登录并使用巨某某151******支付宝账户,先后在“招联金融”、“蚂蚁借呗”、“京东金条”借款平台上贷款7笔共计67252.91元。吕某某将以上贷款中的50000元从巨某某151******支付宝账户转至自己支付宝账户中,再将30000元转到巨某某建设银行账户,用于从巨某甲处赎回自己被巨某甲扣押的汽车。剩余贷款被吕某某先后用于个人消费、转账、套现及偿还巨某某支付宝中的部分贷款等。至案发,巨某某151******支付宝账户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57818.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
2、巨某某、吕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账单截图、巨某某建设银行、平安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3、证人巨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战魁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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