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32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镇**村**组**号,2014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7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18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从张某某裤子口袋里偷走两张农行卡,一张身份证。早上9时许,张某某起床交房租时发现农行卡、身份证被偷。吕某某假装帮张某某寻找遂故意将一张农行卡、身份证扔到厕所便池里,后呼喊张某某一起用筷子将一张农行卡、身份证夹出来。后两人在上班途中,被告人吕某某借给张某某查询农行卡余额为名得知密码、余额。2月22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又以朋友打钱为名借走张某某农行卡(卡号:62284802210******),10多分钟后被告人吕某某以掉包的方式把之前偷走张某某的另外一张农行卡(卡号:62284803103******)还回,同日早上10点40分左右,吕某某在王寺南街邮政储蓄所自动取款机分两次取走张某某农行卡里的4800元人民币,后吕某某跑至北京游玩将4800元人民币挥霍一空。被害人张某某当晚查询余额时发现密码错误,后经在农行查询得知尾号为“9012”的农行卡已被吕某某调包,里面的4800元现金被取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4.辨认笔录;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6.现场方位图7.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4年7月14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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