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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20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镇**村**房**组**号**号,现住余庆县**街道**路。2016年9月17日,吕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因不满十六周岁未处理。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余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日被余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吕某某到**街道**路“**酒楼”,通过翻窗入室进入302室,盗窃刘某某人民币1210元和贵烟牌大国酒香烟一条,经余庆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大国酒香烟价格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谢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说明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翻窗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文西军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余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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