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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90********,汉族,初中毕业,装修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住焦作市山阳区**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4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1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1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窜至焦作市解放区民主路与工业路交叉口东南角被害人赵某某开的**维修店内,盗窃一部华为mate8(价值300元)、一部苹果6splus(价值150元)、一部红米note4x(价值200元)以及500元现金。案发后,赃款赃物已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西姣

检察官助理:张鹏飞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山阳区**乡**村**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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