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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3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小区**营**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大厦**幢**室)。被告人吕某某曾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8月15日被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市秦淮区**路**号**大厦**室张某某住处,趁被害人张某某出差不在家之际,窃得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家中钱包内的现金港币8900元,折合人民币7911.57元。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持明

检察官助理:王小敏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地(联系方式:15312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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