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磴检一部刑诉〔2020〕Z6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镇**村**社**号,因严重扰乱垃圾处理厂工作秩序于2013年9月4日被磴口县公安局**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磴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日被磴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被磴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吕某某见被害人张某某家车库门敞开,其从张某某家网围栏里翻进去,到车库内的桌子上面拿了一串钥匙将张某某家的住房门打开,从北侧卧室洗衣机里放的女士包内盗窃了两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之后,吕某某于2020年7月11日,在磴口县河套大市场内的农村合作联社ATM机上分别从两张银行卡内取了200元、2400元,共计2600元。案发后,盗窃财物已全部返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银行卡,并从中取走2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磴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志雄
检察官助理:陈红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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