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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944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号。因涉嫌盗窃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7月1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吕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号,以帮助被害人蒋某甲支取生活费、存折需进行审核等为由从蒋某甲处取得其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折、身份证及存折密码,在蒋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蒋某甲的三张存折取现共计人民币39.4603万元,并将盗得钱款用于炒股及购买彩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对私账户信息查询、个人业务凭证、通用凭证、存折支取记录、转账记录、身份信息、前科情况说明;2证人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6.讯问同步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六年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

检察官助理:刘乐乐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在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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