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36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8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乡**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吕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区摩尔城华润万家超市门口,以帮被害人黄某某找工作为由,借被害人黄某某手机使用,并以买东西为借口,趁机拿走被害人黄某某手机逃离现场。涉案手机价格无法鉴定。
2、2020年7月16日, 被告人吕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区摩尔城华润万家超市门口,以帮被害人赖某某找工作为由,借被害人赖某某手机使用,并以买东西为借口,趁机拿走被害人赖某某手机逃离现场。涉案手机价格价格鉴定为人民币320元。
3、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吕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海航城门口,以帮被害人张某某安排车为由,借被害人张某某手机使用,并以买东西为借口向害人张某某借人民币200元,趁机拿走被害人张某某手机逃离现场。涉案手机价格无法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2.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材料、监控截图;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劲松
检察官助理 廖威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6.随案移送现金人民币4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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