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3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洛阳市西工区**路**号楼**门。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年9月22日被释放。被告人吕某甲曾因吸毒多次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吕某甲在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笑天“大张超市”门前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黑色“华为P30 ”手机盗走。
2.2019年10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甲在洛阳市老城区老集“大张超市”内将被害人程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蓝色“OPPO A7X”手机盗走。
3.2019年11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吕某甲在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笑天“大张超市”内将被害人马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紫色“荣耀play”手机盗走。
4.2019年1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甲在老城区老集“大张超市”内将被害人吕某乙放在口袋内的一部金色“iphone8P”手机盗走。
经洛阳市老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4部手机价格分别为人民币500元、2133.00元、2300元、633元,共计55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实施“扒窃”犯罪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红
助理检察员:王彩彩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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