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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81990********,回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新野县沙堰镇南村南新路**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中午,被告人吕某某驾驶黄色踏板摩托车从位于新野县沙堰镇南村南新组**组家中出发,途径新野县沙堰镇、施庵镇到河南油田实施盗窃。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河南油田后开始沿路寻找车门没有上锁的汽车盗窃财物。下午16时15分,被告人吕某某步行至官庄工区三元大酒店楼下时,发现被害人刘定贤停放在路边车牌号为豫RMW***黑色帕萨特牌轿车车门未锁,被告人吕某某趁无人之机,拉开右后车门,将副驾驶座位上放着的小挎包打开,从一叠面值为100元的现金中,偷出一部分现金放到自己上衣口袋内,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吕某某在回家途中,用盗窃来的现金购买手机一部,花费1150元,购买香烟一包,花费15元。其后又用于偿还个人债务1000元。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4月2日下午14时许,主动到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投案自首。

案发后,上述被盗现金5700元已追退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人口基本信息表、照片说明及收条、前科查询、到案经过;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将公民合法财产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太白

   2020520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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