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68********,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靖西市**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吕某某到靖西市新靖镇靖边路第一小学对面停车区,趁无人看管之时,将陆某某停于该处的一辆淡蓝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以1000元的价格在靖西市龙临街一家名为“**汽车护理”店销赃。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的价格为1440元人民币。
2.2020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吕某某到靖西市新靖镇新生街279号对面(康美造型店)门前,将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以2300元的价格在靖西市龙临街一家名为“**摩托车配修”店销赃。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的价格为7290元人民币。
3.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吕某某到那坡县城厢城南开发区一家名为“**摩托车”的店内,以试驾为由,将覃某甲店内的一辆银色豪华牌摩托车开走。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的价格为40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甲、覃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某、黄某某、覃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为12780元人民币,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光明
检察官助理:卢小连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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