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吕某某,绰号“阿零佬”,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12月28日被陆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月30日陆川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吕某某为筹集毒资,谋划盗窃物品来换钱,经过事先到处打探,发现陆川县温泉镇中浩地王A座负一楼楼梯口有铁板可偷,遂于2019年11月10日中午12时许驾驶一辆红色三轮车窜到该处,将电梯安装人员放在此的14块电梯平衡铁盗走,作废品卖掉得钱后购买毒品。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14块电梯平衡铁价值1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俊玮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在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 册6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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