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86********,广西龙州县人,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凭祥市**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吕某某为购买毒品吸食,于2019年7月至8月期间,在广西凭祥市城区多次盗窃电动车并将所盗电动车出售,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7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广西凭祥市银兴街新菜市南门斜对面,将被害人莫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踏板电动车盗走。经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47元。
2、2019年8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广西凭祥市锦绣花园对面西安小吃店门口,将被害人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大金牌电动车盗走并以350元的价格出售给摩修店**,后该车经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80元。
3、2019年8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广西凭祥市北大路69号京东便利店门口,将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曦
检察官助理:王倩楠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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