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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彭春晖,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网吧门口,趁四周无人,盗走被害人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捷豹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46元),后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550元变卖。

二、同年10月2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来到**商场后门**奶茶店门前,趁四周无人,盗走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玲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10元),后将该电动车以300元价格变卖。

三、同年10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来到**摩托车停车棚处,趁四周无人,盗走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捷豹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后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700元变卖。

四、同年10月26日左右凌晨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来到**幢入口处,趁四周无人,盗走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追风鸟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10元),后就将该电动车开到松岗医院停车棚处停放。

破案后,民警在吕某某的指引下将被盗的四辆电动车起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沈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犯罪后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谭志伟

检察官助理:邓耀隆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碟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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