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7********,汉族,中专文化,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镇**村**号。2018年11月2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020年6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04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因不满公司克扣工资于是在饮酒后潜入老板孙某某位于原济南市济阳区济阳街道八里路口处的**公司二楼的办公室。在用右拳破窗进屋后,盗窃了希捷牌500G硬盘1个、英特尔牌酷睿i5-4570内存处理器2个、金士顿牌内存条2只、影驰牌显卡1个、大华牌硬盘刻录机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等书证;勘验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济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东雁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