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6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镇**村,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6日晚,被告人吕某某窜至**村,用螺丝刀将于某某停放于该村张某某家门口的茶色大众风行轿车(车牌号鲁******)副驾驶车窗玻璃撬坏,盗窃车内副驾驶座上的黑色钱包内现金1100元,损坏车窗玻璃维修费280元。
二、2019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吕某某窜至唐王办事处某某村,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将娄某某停放于娄家村二区**3门口的一辆白色奔驰CLA200轿车(车牌号为鲁******)副驾驶车窗玻璃撬坏,盗窃车内Ipone6Plus手机一部和现金5元,经价值鉴定,涉案手机价值285元,车窗玻璃维修费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祥金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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