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72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73********,汉族,小学文化,临时工,住肥西县**镇**路**平房。被告人吕某某曾因盗窃,于2007年9月29日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盗窃,于2009年9月18日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6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潜至肥西县丰乐镇大圩村汪郢村民组,推坏被害人马某某住处门锁后进入户内,拽断卧室监控摄像头电线,盗走现金人民币160元,并将监控摄像头带至户外丢弃。2020年5月18日,吕某某被抓获归案。次日,吕某某退还被害人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领条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在被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吕某某现已退还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其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次,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沈绪新
检察官助理 张杉杉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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