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Z33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邛崃市**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6日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 个月,并处罚金1000 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6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零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邛崃市文君街办谢巷子88号,推门进入一楼房间,盗走被害人胡某某放在租住房住宿房间内床头枕头边的一个黄色挎包,包内现金2000 元及本人身份证件、银行卡等财物。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吕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鹏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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