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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193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91********,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茴村乡。201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9月因吸毒被河南省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8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晚,被告人吕某某至嘉兴市南湖区新兴街道**小区,采用攀爬脚手架、翻越阳台的手段,进入1幢302室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窃得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1750元)、优学派平板电脑1台(价值750元)、周某某牌黄金手镯1个(价值25231元)、黄金耳钉1对(价值810元)、仿珍珠手镯1个(价值300元)、仿珍珠手链1根(价值200元)及带五角星手镯1个、迪奥项链1条,合计价值29041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吕某某处扣押涉案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优学派平板电脑1台、周某某牌黄金手镯1个、黄金耳钉1对、仿珍珠手镯1个、仿珍珠手链1根,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手机信息提取记录、手机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

2.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3.证人梁某某、张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查记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作案1起,窃得财物价值2904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煦安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物品文件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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