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吕士光,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713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费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吕士光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曾因嫖娼、殴打他人,于2008年5月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九日、收容教育十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7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4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吕士光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12月14日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再次被该分局刑事拘留, 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士光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上旬,被告人吕士光在本市崇川区**新村连续入室盗窃3次,窃得人民币210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3日晚,被告人吕士光在本市崇川区**新村**幢**室,采用插片入室的方法,进入被害人孙某某的家中,窃得卧室柜子内的现金人民币2100元。
2.2020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吕士光在本市崇川区**新村**幢**室,乘被害人季某某未关上家门,进入家中行窃,当听见季某某回家的声音后,吕士光即刻逃离。
3.2020年6月8日晚,被告人吕士光在本市崇川区**新村**幢**室,采用插片入室的方法,进入被害人孙某某的家中准备行窃时,听见孙某某回家的声音,吕士光遂立即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登记表、生效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被害人孙某某、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吕士光的供述;
4. 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作案地点笔录;
5.电子监控视频和截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士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士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且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吕士光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案第二和第三笔,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士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晓俊
(院印)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吕士光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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