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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阿乐,男,1993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身份证号码3412271993********,汉族,高中文化,**,住南京市鼓楼区******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社区****户)。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10月间,被告人吕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多处路边,三次盗窃他人油箱内的柴油。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中旬某日晚,被告人吕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托乐嘉北侧麻田路近将军大道路边,窃得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苏A3****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约30升,价值人民币约150元;

2.2020年10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麻田路马斯兰德小区北门路边,窃得温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苏AN****救援车油箱内的柴油约60升,价值人民币约300元;

3.2020年10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静淮街南航3号门东侧路边,窃得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苏A1****救援车油箱内的柴油约50升,价值人民币约250元。

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吕某某第二、三次所盗柴油均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告人吕某某对三被害人、被害单位均已进行赔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称重笔录、吕某某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胜男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8651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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